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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达年报虚假记载被处罚

中国会计视野讯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宏达,代码:002211)发布公告,公司4月10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3名责任被证监会处罚。

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宏达新材上述行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三、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宏达新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时任宏达财务负责人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